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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进、莫**等与韦**、**美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进、莫*英诉被告韦**、**美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进、莫*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进、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进、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进、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537号
  •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韦子进,住广西柳城县。

  • 原告:莫**,住广西柳城县。

  • 被告:韦**,约50岁,住广西柳城县。

  • 被告:汤美新,约50岁,住广西柳城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邓丽红

  • 代书记员伍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