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进、莫*英诉被告韦**、**美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进、莫*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进、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进、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进、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韦子进,住广西柳城县。
原告:莫**,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韦**,约50岁,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汤美新,约50岁,住广西柳城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邓丽红
代书记员伍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