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付诉被告乔造欢相邻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付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韦志付,农民,住柳城县。
被告:乔**,农民,(与原告韦*付房屋相邻),住柳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宝琴
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