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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志付与乔**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付诉被告乔造欢相邻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付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50号
  •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韦志付,农民,住柳城县。

  • 被告:乔**,农民,(与原告韦*付房屋相邻),住柳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宝琴

  • 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