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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与林*(GRACE与YAN与LIN)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马**、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符**任审判长,审判员庹军、代理审判员袁*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鲁*、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林*诉称:林*于1991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与马**登记结婚,之后林*去美国读书,1992年马**探亲签证到美国陪读。2002年林*与马**有一个儿子,马**随林*在美国办了绿卡。2003年马**回国发展,在上海注册伊诺药**有限公司,从此其经常住在国内。2004年2月,林*与马**在海**贸中路XX号半*花园晓**XXX房购房一套,该房总价883261元,首付款273261元,其中20万是向林*母亲鲁磊借的,是通过林*父亲林道**银行卡打入开发商账户。林*与马**只付款73261元,其余61万由建设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因只有马**能办银行贷款,故房产证上只有马**一个人的名字,购房合同原件及发票一直由林*保存。2005年有了房产证副本(正本在建设银行),马**只电传房产证副本复印件给林*,该房一直出租还贷。2009年2月马**恶意转移财产,没有告知林*就将房子私自转到李**名下,马**以购房原价883261元卖给李**,李**以该房作抵押在交通银行贷款91万元给马**,李**一分钱不花就得到这套房子,此房一直通过物业在出租。李**是马**非法转移财产的同谋人、合伙人,林*在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中得知马**和李**于2007年10月18日已经生一女叫马**。因海南省海**贸中路XX号半*花园晓**XXX房是林*与马**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没有权利私自处理,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判令将马**非法过户给李**价值883261元的半*花园晓**XXX房房产产权回复到马**名下。2、判令马**、李**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马**提交答辩状如下:由于感情与事业的分歧,特别是由于2008年后,美国的金融危机对公司造成巨大冲击,为此,林*于2008年10月委托她的律师撰写了离婚协议书并要求本人签字,并由美国新**院法官于2008年12月15日做出了相应的离婚判决。在该离婚判决以及林*与本人的协议中,明确提出所有的公司和家庭债务都由本人承担,同时家庭所属美国和中国的房产也属于本人名下。林*获得当时我们美国个人帐户中所剩余全部现金。为了排债务和我们之前投资经营的因扰,重新开始职业和安宁的生活,林*在我们离婚后,随即在美国申请了破产。为此,她和本人的儿子David对于我们公司与家庭个人的负债不再承担任何关系。

林*在诉讼中,对于本人和林*于2008年12月15日在美**院判决离婚的事实故意隐瞒。另外本人和现在的妻子李**已于2009年8月在中国合法结婚。

在之前应诉中,我们已经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由美国**务卿公证过的离婚判决书以及离婚协议复印件,以及中文翻译件等相关文件。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公正的裁决,裁定驳回了林*的起诉。

被告李**答辩称:林*提供的证据里说明了林*和马**于1991年6月13日结婚,却刻意隐瞒了林*和马**已经于2008年12月由法庭核准离婚的事实。而海**花园的这套房产所有权已经在林*律师拟定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的作出了约定完全归马**所有和处置。马**与林*离婚后,于2009年2月出售转让该房产,应为合理处置完全属于其自己的房产,是合理合法的自然行为,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归马**所有和处置,此后与前妻林*无任何关系,马**处理该房产无需告知林*。李**是在确认了涉案房产明确归马**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向其购买的,在林*出示的证据中也证明了李**与马**是夫妻关系。所有的关于房产过户交易及产生的费用均是有银行记录的,是合法交易。请法院驳回林*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林*于1991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与马**登记结婚。林*于2008年1月7日加入美国国籍。2004年2月,马**与海南**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马**以883261元的总房价款购买位于海口市金贸中路XX号半*花园晓**XXX房,首付款273261元,其中20万是向林*母亲鲁*借款,通过林*父亲林道**银行卡打入开发商账户。马**付款73261元,其余61万通过向建设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购房合同原件及发票一直由林*保存。

2008年10月,林*与马**经美国**级法院判决离婚。同时林*与马**在离婚诉讼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就其两人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约定:本案讼争房产海口市金贸中路XX号半*花园晓**XXX房及其他财产归马**所有,债务亦全部由马**负责偿还。林*得以在美国申请破产。《离婚协议书》是美**院离婚判决的附件。当事人未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该份美**院的离婚判决书。

本院另查明,2009年2月6日马**与李**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马**以883261元将海**贸中路XX号半*花园晓**XXX房出售给李**,2009年2月18日该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转移登记到李**名下。李**以该房作抵押在交通银行贷款91万元作为房款支付给马**。林*认为海南省海**贸中路XX号半*花园晓**XXX房是其与马**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没有权利私自处理,向海口**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将马**非法过户给李**价值883261元的半*花园晓**XXX房房产产权回复到马**名下。2、判令马**、李**承担案件受理费。海口**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驳回林*起诉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裁定。林*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应为侵权之诉,海口**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海中法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3)龙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裁定,由海口**民法院将本案向本院报送审理。

在本院庭审中,林*的代理人当庭确认对本案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973号案庭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林*提交的结婚证、公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交通**分行进账单、交通银行太平洋卡转账单、资金往来专用发票(3张)、《房地产买卖契约》、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KH102XXXXX号证书、《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因林*是美国国籍,本案属涉外侵权类案件。当事人没有就本案争议约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涉案主要事实发生在海口,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二、关于本案实体处理的问题。本案林*与马**经美国**级法院判决离婚,虽然该份判决尚未经我国法院承认执行,但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已经美**院判决双方2008年离婚、涉案房产所有权归马**及离婚后所有的债务由马**负担的事实并未否认,此事实在本案中应做为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做为本案定案依据。马**于双方离婚后有权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李**,该转让行为并未侵害林*的合法权益,林*以马**未能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偿还义务为理由主张马**不能单独处分涉案房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采纳。李**在马**与林*离婚后支付相应的对价购买涉案房产,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而且林*所举的证据无法证明李**在取得涉案房产时不是善意的,林*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GRACEYANLIN)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32元,由原告林*(GRACEYANLIN)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GRACEYANLI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马**、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98号
  • 法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GRACE。

  • 委托代理人:鲁磊,系原告母亲。

  • 被告:马**。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符玉梅

  • 审判员庹军

  • 代理审判员袁文

  • 书记员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