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第三人海南**开发公司、海**团公司、福建南**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正积极协商私下和解事项,为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海南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800元,减半收取620900元,由原告海**城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裁判日期
审核:蔡**撰稿:李**对:孟**印刷:何**海南省**民法院2014年3月5日印制(共印20份)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海南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昭,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运智,男,19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440503194610030036。
被告:洪**,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劳世全,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傅海燕
审判员伍卓斌
书记员孟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