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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港**有限公司与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洪**、第三人海南**开发公司、海**团公司、福建南**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正积极协商私下和解事项,为节约国家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海南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800元,减半收取620900元,由原告海**城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裁判日期

审核:蔡**撰稿:李**对:孟**印刷:何**海南省**民法院2014年3月5日印制(共印20份)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9号
  • 法院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海南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徐昭,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运智,男,19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440503194610030036。

  • 被告:洪**,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海南**开发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该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海**团公司。

  • 法定代表人:林*,该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劳世全,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福建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洪**,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燕

  • 审判员傅海燕

  • 审判员伍卓斌

  • 书记员孟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