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河**大学与宜宾市**责任公司、宜宾市**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大学于2006年5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宜宾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河**大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宜宾市**责任公司、宜宾市**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大学撤回对宜宾市**责任公司、宜宾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大学承担。其他案件受理费2755元和其他诉讼费1653元共计4408元退还给原告**大学。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河**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同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正气巷14号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韩**,董事长。
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潼关小较场A幢底层5号。
法定代表人盛晓鸿,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毅
代理审判员钟晞鲲
书记员谢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