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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有限公司与袁**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西中立调初字第00029号
  • 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副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花浃村。

  • 被告袁**,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面王巷6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艳枫

  • 人民陪审员任绥萍

  • 人民陪审员李培龙

  • 书记员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