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登**限公司与被告李**、山西**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山东登**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登**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登**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山东登**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山东登**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特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广善,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景贺,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女,汉族,陕西省**资经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郑学义,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瞻,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义,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凯,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智
审判员文艳
人民陪审员李培龙
书记员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