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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限公司与李**、山西**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登**限公司与被告李**、山西**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山东登**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登**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登**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山东登**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30号
  • 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山东登**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特别工业区。

  •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贾广善,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高景贺,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女,汉族,陕西省**资经销部业主。

  • 委托代理人郑学义,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高瞻,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山西**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49号。

  •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郑学义,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赵振凯,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智

  • 审判员文艳

  • 人民陪审员李培龙

  • 书记员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