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0)蓝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1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上诉人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田县蓝关镇林家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林家河村。
负责人林**,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亚凤
审判员张克民
代理审判员高俊岗
书记员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