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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蓝田县**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0)蓝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1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上诉人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西民二终字第00888号
  • 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田县蓝关镇林家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林家河村。

  • 负责人林**,该组组长。

  • 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亚凤

  • 审判员张克民

  • 代理审判员高俊岗

  • 书记员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