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益与被告北**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关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益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关*。
被告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8层817室-0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可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