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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西**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西安民**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初字第03891号
  •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汉族。

  • 被告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103号。

  •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任朝霞

  • 书记员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