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西安民**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汉族。
被告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任朝霞
书记员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