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孙*民诉被告西安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
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玉涛,男,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胜地
审判员金华
代理审判员齐昌聪
书记员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