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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民诉西安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孙*民诉被告西安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初字第03430号
  •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 被告西安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

  • 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男,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田玉涛,男,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胜地

  • 审判员金华

  • 代理审判员齐昌聪

  • 书记员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