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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扬与中国移**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初字第02975号
  •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扬。

  •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可

  •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