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扬。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可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