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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镇洪与西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西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镇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初字第00189号
  •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钟**,男,汉族。

  • 被告西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侯娟

  • 书记员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