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西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镇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钟**,男,汉族。
被告西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侯娟
书记员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