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西安怡**责任公司、西安怡**责任公司金花北路店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被告西安怡**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怡**责任公司金花北路店。
负责人刘*,该店店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开颜。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新权
审判员詹晓晔
代理审判员刘芝琳
书记员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