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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西安怡**责任公司、西安怡**责任公司金花北路店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西安怡**责任公司、西安怡**责任公司金花北路店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新民初字第00848号
  •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被告西安怡**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经理。

  • 被告西安怡**责任公司金花北路店。

  • 负责人刘*,该店店长。

  •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开颜。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新权

  • 审判员詹晓晔

  • 代理审判员刘芝琳

  • 书记员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