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杨**与赵*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支付赔偿费共计379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杨**,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3村1号。
被执行人赵*,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82号1号楼2门29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胜地
审判员舒四来
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