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西安鑫**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西安鑫**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3800元,现已履行完毕。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出租汽车第三分公司承包人。
被告:西安鑫**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宇文小航,男,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