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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西安鑫**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西安鑫**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西安鑫**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3800元,现已履行完毕。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碑民初字第04583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出租汽车第三分公司承包人。

  • 被告:西安鑫**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宇文小航,男,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玉萍

  • 书记员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