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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王**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原告王*与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中,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15)碑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支付申请人75.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碑执字第01532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机公司职工。

  • 被告:王**,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信息技术所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建刚

  • 书记员黄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