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原告王*与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中,西安**民法院作出的(2015)碑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支付申请人75.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机公司职工。
被告:王**,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信息技术所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建刚
书记员黄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