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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9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责任公司负担2480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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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碑民初字第01688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陕西丰**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99号金*国际4栋1单元10203室。

  • 法定代表人:徐**,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常文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海中路65号。

  •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焦颖茹

  •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