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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瑭诉西安市人人乐东门购物广场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西**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碑民初字第04712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某粥坊业主,住西安市未央区。

  • 委托代理人:王玮,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某粥坊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兴工东路。

  • 被告:西安市**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

  •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何春龙,男,该公司法务部法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谢虹

  • 审判员蒲晖

  • 人民陪审员张航

  • 书记员胡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