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西**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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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某粥坊业主,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王玮,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某粥坊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兴工东路。
被告:西安市**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春龙,男,该公司法务部法务。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虹
审判员蒲晖
人民陪审员张航
书记员胡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