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郑**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雒毅,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莉,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菲,女,1990年3月13日,无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玉萍
审判员张红
人民陪审员李凤华
书记员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