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甲诉被告党*乙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甲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党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党某甲,男,194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党某乙,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范合瑞
书记员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