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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甲诉被告党*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甲诉被告党*乙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党*甲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党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碑民初字第00762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党某甲,男,194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 被告:党某乙,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范合瑞

  • 书记员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