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大年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墨撤回起诉。
诉讼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军(原告刘子墨之父),男,西安市电信局职工。
被告:李**,男,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军(被告李大年之父),男,西安市电信局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巧会
书记员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