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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李大年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大年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墨撤回起诉。

诉讼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07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汉族,学生。

  • 法定代理人:刘军(原告刘子墨之父),男,西安市电信局职工。

  • 被告:李**,男,汉族,学生。

  • 法定代理人:李军(被告李大年之父),男,西安市电信局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巧会

  • 书记员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