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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日**杂品店公司诉西安金**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品公司西大街杂品店司与被告西安金**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童庆果,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西安**品公司西大街杂品店司诉称:2001年根据政府的相关文件及法规,西安市竹笆市地区实施拆迁改造,原告作为被拆迁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与西安鑫**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07年2月1日,原告又与西安鑫**有限公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甲方将乙方安置在竹笆市街B楼一层建筑面积为(大写)肆拾贰点整(42.00)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大写)叁拾点整(30.00)平方米;叁层建筑面积(大写)贰佰叁拾伍点零叁(235.03)平方米(详细位置见本协议所附房屋平面标示图),房屋产权性质为公产。”协议签订后,西安鑫**有限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将回迁安置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安置房屋2层30㎡商铺进行出租并私自收取租金。原告曾分别于2012年6月27日、2013年4月18日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因其侵占原告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30600元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原告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被告辩称

被告西安金**责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国有直管公房,2007年7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市政告字第(2007)5号《关于在全市开展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2007年11月15日西安市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通告》,并按照西安**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市房发(2007)60号《关于开展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又发出了通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凡符合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条件,且无违规违约行为的承租户,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所属辖区的西**地产经营一、二、三公司及西安市**营公司签订《西安市国有住宅房屋出租合同》、《西安市国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合同》,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换发《西安市城市国有房屋租赁证》,逾期将按自动放弃承租权论处。同时,第四条又规定:从2007年7月9日起,启用新的《西安市城市国有房屋租赁证》,原西安**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地产一、二、三分局及西安**房管所等颁发的《西安市城市公有住房租赁证》、《西安市工商业用房租赁使用证》同时废止。但时至今日,原告仍未按照上述规定与西**地产经营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未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其所持有的原《租赁使用证》已经废止。由于国有直管公房的租金属于西**地产经营二公司的国有资产,为了防止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损失的不断扩大,2012年10月16日,西**地产经营二公司(产权所有人)与鑫**司签订了《房屋返租协议书》,将包括本案涉及房屋在内的全部国有直管公房租赁给鑫**司。至此,对于本案涉及的房屋(B楼二层30m2商铺),原告既无所有权,又无承租使用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根据政府的相关文件及法规,西安市竹笆市地区实施拆迁改造,原告作为被拆迁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与西安鑫**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07年2月1日,原告又与西安鑫**有限公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2007年7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市政告字第(2007)5号《关于在全市开展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2007年11月15日,西安市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通告》,并按照西安**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市房发(2007)60号《关于开展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又发出了通告,其中第一条规定:凡符合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条件,且无违规违约行为的承租户,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所属辖区的西**地产经营一、二、三公司及西安市**营公司签订《西安市国有住宅房屋出租合同》、《西安市国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合同》,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换发《西安市城市国有房屋租赁证》,逾期将按自动放弃承租权论处。同时,第四条又规定:从2007年7月9日起,启用新的《西安市城市国有房屋租赁证》,原西安**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地产一、二、三分局及西安**房管所等颁发的《西安市城市公有住房租赁证》、《西安市工商业用房租赁使用证》同时废止。2012年10月16日,西**地产经营二公司(产权所有人)与西安鑫**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返租协议书》,将包括本案涉及房屋在内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给西安鑫**有限公司。2007年7月9日,西安鑫**有限公司委托本案被告对上述该房屋进行经营管理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回迁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通知书;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拆除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保拆保建协议书》、《拆迁安置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书》、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2007年7月18日西安日报第三版刊登的《通告》、2007年11月15日西安市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通告、2012年10月16日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产权所有人)与鑫**司签订的《房屋返租协议书》、鑫**司给被告的委托书、告知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其房屋使用权,但被告提供的与产权人签订的涉诉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系依据合同取得涉诉房屋的经营使用权,并无过错,故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房屋使用权,要求返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西安**品公司西大街杂品店要求被告西安金**责任公司给付因其侵占原告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30600元及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65元减半收取为282.5元,由原告**杂品公司西大街杂品店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07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西安**品公司西大街杂品店

  • 法定代表人:王**,该单位门市部主任。

  • 委托代理人:邢雯倩,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童庆果,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西安金**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国厦,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民安,男,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绍清

  • 书记员朱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