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与被告刘*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刘*当庭支付原告周**人民币3000元,双方再无纠纷。原告周**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整,本案减半收取,29元整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女,汉族,西安**学院学生。
委托代理人:周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女,汉族,西安**学院学生。
委托代理人:潘荣(系被告刘鑫母亲),女,无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健
代理审判员崔春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