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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刘*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与被告刘*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刘*当庭支付原告周**人民币3000元,双方再无纠纷。原告周**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整,本案减半收取,29元整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345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女,汉族,西安**学院学生。

  • 委托代理人:周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女,汉族,西安**学院学生。

  • 委托代理人:潘荣(系被告刘鑫母亲),女,无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健

  • 代理审判员崔春

  •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 书记员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