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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陕西棉花原种场、李**侵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棉花原种场、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遂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再审的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白*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咸中民申字第00110号
  • 法院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杨峰,系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白光荣,男,汉族。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棉花原种场,

  • 法定代表人李**,该场场长。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昌柱

  • 审判员张娟

  • 代理审判员倪治国

  • 书记员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