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被上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原判对1994年的《家庭事务再处理决定》所载内容未予审查的情况下,以赵**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盟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虎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军伟
审判员赵建辉
代理审判员李新莉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