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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被上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原判对1994年的《家庭事务再处理决定》所载内容未予审查的情况下,以赵**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咸中民终字第01703号
  • 法院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盟军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虎军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军伟

  • 审判员赵建辉

  • 代理审判员李新莉

  •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