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因与季**、李**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侯**与王**之间的财产交接清单证明,季跟放从王**处接手的是正在正常生产运营的砖厂,而终审判决后执行给王**的砖厂根本无法正常运营。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季*放辩称:砖厂不是王**的,季*放是从侯**处接手的砖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起诉请求季跟放、李**返还其源丰砖厂,一、二审已判决季跟放、李**返还王**源丰砖厂,王**虽对判决依据的移交清单不予认可,但自己无法提供向季跟放移交砖厂的清单。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又名王**,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昌柱
审判员张娟
代理审判员倪治国
书记员樊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