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立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蔡**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蔡**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的诉讼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在一审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其作为原告承包地被占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空港管委会及其绿地集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侵权案件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立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咸阳**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娟芳
审判员王亮
审判员张作儒
书记员汤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