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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张*、张**与张**侵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张*、张**诉被告张**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张*、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薛**、钱**,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张*、张**诉称,姬**系原告钱**婆婆,2009年正月25日去逝。张*水系原告钱**丈夫,原告张*、张**系原告钱**和张*水子女。2009年5月10日张*水去逝。张*水去逝前,在小阜村拆迁中就与政府第一次签订了拆迁协议,后张*水去逝,拆迁安置手续全部由被告张*划代办,被告当时承诺房屋分到后给三原告一套。原告家房屋的房主是姬**,根据拆迁安置方案,村上给付姬**40平方的房屋和补助款。但由于张*水去逝,给原告所分配的房屋和补助款均被被告领取并占有,经多次商讨未果,故起诉法院请求被告返还三原告因小阜村拆迁为姬**分配的40平方房屋;返还姬**失地补偿款10000元、土地补偿款40000元、房屋拆迁款4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划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母亲分配的40平方房屋和失地补偿款属实,也是被告领取的,其它的款项被告没有领。按照农村惯例父母的生养死葬谁承担,其父母的财产均属谁,被告母亲去逝时是由被告赡养,去逝后的葬埋费全是由被告承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返还三原告姬**分配的房屋和失地补偿款。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张**提供户口簿一份,证明姬**是由被告赡养。三原告质证认为户口本属实,但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姬**的户口是补签的。经评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属无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姬**是张**和被告张**的母亲,原告钱**是张**的妻子,原告张*、原告张**是张**和原告钱**的子女。2009年正月25日姬**去逝,2009年4月17日张**去逝。张**去逝后因兴平市小阜村拆迁,分配给姬**40平房房屋、失地补偿款10000元及其它补助款,其中姬**分配的房屋和失地补偿款10000元是被告张**领取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张*、张**无证据证明姬**分配的房屋和补助款属其所有,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张*、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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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兴民初字第01282号
  •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钱**,女,汉族,居民。

  • 原告张*,男,汉族,居民。

  • 原告张**,女,汉族,居民。

  • 委托代理人薛成武,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钱春莲,女,汉族,兴平市环保节能研究所所长。

  • 被告张**,男,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晨毓

  • 代理审判员申朝阳

  • 人民陪审员张普遍

  • 书记员肖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