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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丰合诉罗**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合诉被告罗**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合及委托代理人罗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合诉称:2012年9月30日,原告和兴平市田阜乡陈**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陈**将集体所有的位于村西北方向的28亩耕地承包给原告,每亩租金200元,租金以陈**对原告的欠款逐年抵偿。2012年10月4日,被告强行耕种原告土地,经多次调解无果。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罗**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

1、陈**委会与邓丰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欲证明原告与陈皮村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有土地承包权。

2、陈皮村村委会证明,欲证明被告强行耕种原告土地及其侵权行为。

上述2份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依法认定为有效证据。

被告未到庭,未对原告证据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陈*村委会与原告邓丰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村西北方向28亩集体土地承包权折抵陈*村对原告邓丰合的债务。2012年10月4日,被告罗**在该争议土地上强行播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陈*村委会以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折抵原告对陈*村的债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原告邓**依法享有陈*村西北方向28亩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罗**在原告依法承包的土地上播种,已构成对原告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9条,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邓丰合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兴民初字第00043号
  •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邓**,男,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罗马,男,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罗**,男,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立群

  • 代理审判员安蔚

  • 人民陪审员许志平

  • 书记员肖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