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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盼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盼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效力纠纷一案中,被告马*盼向本院提交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书,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一案,马**已上诉至咸阳**民法院,现在审理中未有结果,本案的审理与侵权一案相关联,故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待中院侵权纠纷一案有审理结果后再恢复本案审理。本院认为被告马*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兴民初字第00899号
  •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1957男4月17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马**,男,1955年2月5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宝川

  • 审判员冯亚娟

  • 代理审判员杨小刚

  •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