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书,认为原、被告之间现就本案正在调解协商处理中,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待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后再恢复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陕西金**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成武,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男,兴**料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宝川
审判员冯亚娟
人民陪审员徐斌
书记员杨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