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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书,认为原、被告之间现就本案正在调解协商处理中,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待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后再恢复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兴民初字第00642号
  •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陕西金**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岳**,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薛成武,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赵**,男,兴**料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宝川

  • 审判员冯亚娟

  • 人民陪审员徐斌

  •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