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村民,系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万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波
书记员郭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