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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高某某名誉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泾民初字第01409号
  •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村民,系该村支部书记。

  •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万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波

  • 书记员郭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