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吴某甲诉王*甲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依据本院(2012)泾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泾民执字第0017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王*乙安排其兄王*甲非法占用其西郊电线厂,请求被告王*甲搬离西郊电线厂并承担16000元租赁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申请执行(2012)泾民初字第01377号判决书过程中,虽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申请人安排其兄被告王*甲继续居住西郊电线厂内,该执行和解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男,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村民,系原告之伯父。
被告王*甲,男,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村民,系被告之弟。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瑞生
代理审判员朱晓强
人民陪审员汪兴运
书记员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