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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程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泾民初字第01251号
  •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

  •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望芝

  • 审判员苏洪远

  • 人民陪审员张茂胜

  • 书记员陈冰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