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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底村委会诉戴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桥底村委会诉被告戴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年底,被告以原告欠其20000元为由,强行侵占桥底村小学教学楼西边三间两层楼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所持有的借条所借款项并未入村委会账务,即使原告欠被告款项未还,被告应依法实现其债权,不应非法强占原告所有的财产。现要求被告立即腾出所占原村小学教学楼西边三间二层楼房。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09年8月份,原告在建村委会办公室时借其现金20000元,承诺3个月还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索要借款,原告无力清偿,原村长助理即让被告搬住原小学教学楼西边三间二层楼房。借款时双方约定用学校房作抵押,故被告并非侵占。被告虽住进小学楼房,但小学楼房的性质是否为原告所有,原告应提供证据。

庭审举证质证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照片一组三张,证明被告现侵占现状。

被告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提供证据如下:1、借条一张;2、聘书一张,证明张某某借被告现金时任村长助理;3、会议记录,证明张某某主抓村新农村建设;4证人谈某某证言,证明张某某和其商议将学校楼房西边两间抵押借款;5、证人张某某出庭证明,桥底镇指派他和毛*乙主抓村委会建设时,借被告戴某某现金20000元,他写有借条,因当时说只用几天,就没写日期,后村长李**回来说还款往后拖段时间,他就在借据后补签了日期。当时言明逾期不还款,用学校房屋作抵押。因村上未按期归还,故其让被告搬进小学教学楼西边三间二层房内,当时未开村委会研究。证人毛*甲(又名毛*乙)出庭证明,村上建办公设施时,他任村文书,因资金短缺,镇政府让想办法借,他借了8000元,张某某借被告20000元。张某某和村监委会主任协商用村上原小学教学楼作抵押,他没去,不在场。借款及以学校房屋作抵押未开村委会研究决定。

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予认可;对证据2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会议记录有异议,认为证据来源不明确,不予认可;对证据4证人谈某某证言不予认可,认为证人未出庭;对证据5证人张某某、毛*甲出庭证词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评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供被告占住原小学教学楼西边三间二层楼房照片3张,被告对占住事实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借据、证据2聘书、证据5证人张某某、毛*甲证言,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对证据3村委会会议记录,虽原告提出异议,但会议记录的内容与张某某聘任书能相互印证,依法应予以采信。对证据4证人谈某某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且证言与被告提供的借据有矛盾之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张某某被桥**支部、村委会聘任为村主任助理,协助村主任工作。张某某在协助村主任工作期间,主抓村新农村建设,筹建村委会办公室建设。建设中,因资金短缺,张某某未经村委会会议研究同意,于2009年8月6日以原告名义借被告(系张某某姐夫)现金20000元,并向被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中约定使用期限3个月,逾期不还以学校房屋作压。借款到期后,原告未能按借据中约定,及时归还被告借款,张某某未经村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即让被告占用原小学教学楼西边三间二层楼房内。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搬离所占原小学教学楼房屋,被告以原告未还款而拒绝搬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原告名义借被告款项,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在约定期间未归还被告借款,被告应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应强行占据原告的财产。双方虽在借据中约定以学校房屋作抵押,但未言明是那个学校的房屋,数量、质量、现状、均不明确,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借据中的抵押不成立,没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所占原小学教学楼西边三间二层楼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房的性质归属一节,因该房系原告村办小学的旧教学楼,由原告集资筹建,属于原告村集体财产,原告有权对其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所占据原告桥底镇桥底村原小学教学楼西边三间二层楼房。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泾民初字第01083号
  •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泾阳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桥底村委会)

  •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戴某某,男,汉族,村民。

  • 委托代理人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文英

  • 代理审判员朱晓强

  • 人民陪审员赵忠海

  • 书记员韩萌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