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中学诉被告和某某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中学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中学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中学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中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某某县某某镇某某中学。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某某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某某,男,汉族,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望芝
人民陪审员史育志
人民陪审员张茂胜
书记员陈冰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