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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因与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夏中院)(2014)临中民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和广**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重审本案,由马*洒赔偿经济损失1O万元。事实与理由是:原判决和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致使本案的调解、判决不合法,有失公正。(1)广**民法院就原告马**诉被告马*洒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广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在事实认定、案件审理程序、调解程序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欺骗马**的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造成申请人两年时间建房贷款2O万产生的利息、误工费、马**工资、精神损失费等1O万元的经济损失,马*洒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申请人的家人马**、马**的人生安全没有保障。申请人不欠马*洒的钱,法院无权强迫其对马*洒经济帮助5000元。(2)广**民法院根据广河县土地局广集建(1991)字第3323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档案,作出(2014)广民初字第4O号民事判决,判决两家交界墙为共有墙系伪造证据。双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均没有载明“共有墙”的证据。临**民法院二审程序不合法,未传票传唤当事人,未公开开庭审理,没有到现场勘察,没有询问当事人,没有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没有法庭调查,二审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马*洒指使妻子胡*也打人致伤有司法鉴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有失公正。

一审被告辩称

马*洒辩称,马**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求驳回马**的再审申请,由马**赔偿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1O万元。马**于1952年去新疆生活,落户、工作已达60多年。争议宅基40年来一直由答辩人及父亲管理使用。2013年听到答辩人父亲病故,母亲因脑溢血瘫痪后,马**来到广河县欲强行霸占该宅基地,获得不法之财。马**妻子马**、儿子马成功与答辩人妻子胡*也因庄稼被踩打架属实,申请人恶人先告状,派出所不问青红皂白将答辩人妻子拘留了1个月,当年该地颗粒无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马**申请再审广河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问题。经查,本案的申请再审指向广河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40号侵权案及其上诉案。马**不服二审法院法律文书,只能就本案所涉的相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申请再审。一审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450号案件与本案系不同的两个案件,故马**针对该案民事调解书的申请再审请求及理由本院予以驳回。

(二)关于共有墙的认定是否属实等问题。从广集建(1991)字第3323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档案、广集建(1991)字第3319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档案看,原审法院认定马*洒宅院以西为马**的老宅院,两院中间存在一堵交界墙。从档案看,无法确定该交界墙属于一家所有,双方亦举不出其他有力证据证实该墙为一方所有,故原审法院判定该交界墙为共有墙并无不当。马**所称该墙归其所有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马**主张10万元的损失费无证据证实,亦不予支持。马**在原审中对马**、马成功受伤系胡*也殴打所致一节未提出请求,再审申请中提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不予支持。

(三)关于二审程序是否适当的问题。马**申请再审称,二审审理程序不合法,未传票传唤当事人,未公开开庭审理,二审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法院经阅卷、询问马**代理人马成功和另一当事人马二洒之后,不进行开庭审理并无不当。马**的此一申请再审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甘民申字第283号
  •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

  • 委托代理人马成功,男,回族,工人,住址同上,系马明才之子。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磊

  • 代理审判员张永梅

  • 代理审判员龙鑫

  • 书记员杨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