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侵权纠纷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自发现遗嘱后就向西固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西**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同时申请人也向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西**院执行庭在规定的时间里不予受理。在多次申请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向甘肃**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民法院到了2012年12月10日才以“新证据内容不涉及本人为由,撤回了再审申请。”以上这些证据都能证明在6个月的期间内申请人做了很多维权的努力,不断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简单以申请人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对于基本事实审查不严。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断主张权利,其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兰法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要求撤销该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李**及其法定代理人于2012年2月发现“新遗嘱”,于2013年9月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上述判决,显然已超过六个月期间,二审以李**起诉超过法律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的申请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李**。
法定代理人:李翯宇。
委托代理人:刘振,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亚丽,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李**。
委托代理人:赵润华。
一审被申请人:李*。
一审被申请人:李*。
一审被申请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心
代理审判员郭奇
代理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李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