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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嘉峪关**责任公司、王**与被上诉人李**等人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嘉峪关**责任公司、王**与被上诉人李**等人因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上诉人使用宏丰超市5+1店门面商铺,是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使用的,并不是侵权使用他人已经承租的房屋,本案应追加房屋出租人参加诉讼,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得到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退回上诉人嘉峪关**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14号
  •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巫**,任该公司总经理。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赵**,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绿景苑超市一楼金得福银饰店业主。

  • 原审被告: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绿景苑超市一楼口福周黑鸭店业主。

  • 原审被告:郭**,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绿景苑超市一楼鲜花坊店业主。

  • 原审被告:王**,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绿**市一楼爱不释手精品店业主。

  • 原审被告: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绿景苑超市一楼无线电通讯店业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永祥

  • 代理审判员冯稼耘

  • 代理审判员李雪亮

  • 书记员刘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