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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电公司与陈**、包**、包**侵权纠纷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电**电公司(简称供电公司)与陈**、包**、包**侵权纠纷一案,白银**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白中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等三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包**、包**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是土地侵权纠纷,2001年7月景泰县拓宽改造长城路时,拆除我240平方米的砖木四合院并无偿征用土地440平方米,为此,经景泰县政府与白银供电公司协商后,将当时闲置的本案诉争土地划拨给我作为补偿,此后景**建局于2002年5月21日、6月26日先后给我颁发了二证,景**地局于2004年4月25日亦同意划拨该土地并报经县政府批准,且申请再审人于2002年8月建房至今。因此,申请人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侵权。请求本院撤销原再审判决,依法提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在原审期间,申请人陈**、包**、包**提供了有关部门批准其建房的证据,而白银供电公司也提供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因此,该争议属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陈**、包**、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甘民监字第4号
  •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女,生于1952年8月。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仁豫,男,生于1977年7月。陈**长子。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男,生于1979年12月。陈**次子。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电**电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院长梁明远

  • 书记员杨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