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顺利诉被告甘肃**麦积区人民政府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顺利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麦积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顺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顺利撤回起诉。
原告孟顺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孟顺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孟顺利,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成少平,系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孟兆琪,系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谢翮,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二虎
审判员杨伟东
代理审判员徐晓曦
书记员吉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