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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顺利与甘肃**麦积区人民政府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顺利诉被告甘肃**麦积区人民政府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顺利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麦积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顺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顺利撤回起诉。

原告孟顺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孟顺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兰民三初字第14号
  • 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孟顺利,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 被告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 法定代表人成少平,系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区长。

  • 委托代理人孟兆琪,系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 委托代理人谢翮,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二虎

  • 审判员杨伟东

  • 代理审判员徐晓曦

  • 书记员吉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