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宋经济因与被申请人谷**申请再审人宋*因与被申请人谷*、原审被告宋**原审被告宋*、原审第三人朱**原审第三人朱*、宋**侵权纠纷一案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06年6月29日作出的(2006)西福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经济申请再审称宋*申请再审称:本案原审判决书没有向其送达,导致其无法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影响了其实体权益;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有失公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案经调取本案原审案卷审查,本案原审法院于2006年7月5日当庭宣判,原审被告宋经济原审被告宋*、宋**到庭并在该笔录中表示提出上诉宋*到庭并在该笔录中表示提出上诉,但在笔录中拒绝签名。后原审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再将本案判决书向宋经济日再将本案判决书向宋*、宋**送达宋*送达,该二人仍拒绝签名,且未向原审法院或向本院提交书面上诉材料。故本案原审判决在程序中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宋经济的申请再审不符合申请再审人宋*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宋经济的再审申请驳回申请再审人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宋经济宋*,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谷长秀谷某,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兰**路局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审被告宋**原审被告宋*,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原审第三人朱**原审第三人朱*,女,汉族,1935年1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原审第三人宋**原审第三人宋*,女,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兰**毯厂工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英贞
审判员陈磊
代理审判员芦卫
书记员殷铭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