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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龚**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1991)七法经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以及本院兰法经上(199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张*再审申请称,1、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辩权。因为本案是李**审理的,审判长王**根本没有参与审理,但在判决书中却依然写明“审判长王**、审判员李**”,这种做假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证据之一账单是李**强迫申请人为其提供,然后与被申请人勾结销毁账单,同时做假借条逼迫债权人张*某交出申请人所写借条当众销毁原真实借条。3、原审办案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4、二审法院利用申请人缺乏法律知识的弱点,诱导申请人撤回上诉,是申请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12月12日作出(1991)七法经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1992年4月2日作出兰法经上(1992)6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张*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且无证据证实其再审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兰民申字第97号
  • 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1941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龚*,男,现年85岁,汉族,住兰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英贞

  • 审判员陈磊

  • 代理审判员芦卫

  • 书记员殷铭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