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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2)七民初字第11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并非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城区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求的是财产损害赔偿即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兰法民一终字第232号
  • 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366号运达物流园321-1号。

  •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经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东乡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111号。

  •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共青团路68号。

  • 法定代表人杜**,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邓代琳

  • 审判员陈磊

  • 代理审判员哈联

  • 书记员王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