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兰太物业**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以所诉被告名称有误为由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刘某某、刘某某负担,剩余156元,退回原告刘某某、刘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兰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上水巷5号。
法定代表人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华岗
代理审判员师静
人民陪审员郑彩兰
书记员刘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