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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兰州**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任公司与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城法民一初字第96号
  •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兰**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75号。

  •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王**,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高滩村141号。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柴宗海

  • 书记员陈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