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任公司与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兰**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高滩村141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柴宗海
书记员陈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