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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兰州东**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兰州东太物业**公司(以下简称:东太物业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9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和被告东太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连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所住的城关区畅家巷172号505室物业由被告管理。2011年12月29日,原告所住小区的电表改造完成,但被告却因为原告欠交暖气费将原告505室的电表充电卡扣留,导致原告房屋至今停电。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5室的电表充电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冬季供暖时小区住户写了联名信,为了保证正常供暖,提议不交暖气费的由物业公司停电,因原告不交暖气费,所以,原告的电表充电卡暂由被告保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的城关区畅家巷172号505室物业由被告进行管理。2011年12月29日,原告所住小区完成电表改造后,各业主的电表充值卡由被告负责收费和发放。由于原告欠交暖气费,在发放充值卡时,被告因原告欠费而扣留了原告的电表充值卡。致使原告至今处于停电状态。经原告多次与其协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遂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所确认的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拥有的合法权益,未经法律许可任何人不得侵犯。侵犯公民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其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未按正当渠道或法律程序催要欠费,而是随意采取扣留电表充值卡的行为,导致原告家中长期停电,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正常的基本生活权利,构成侵权责任,故被告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兰州东太物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吴**的电表充值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界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城法民白初字第164号
  •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男,汉族,1934年6月23日出生,系退休人员,住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172号505室。

  • 被告兰州东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168号。

  • 法定代表人杜**,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付连利,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系兰州东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兰州市城关区深沟子156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上红

  • 书记员张晗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