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谢*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谢*,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被告谢*,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谈敦强
书记员赵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