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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谢**宅基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谢*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榆高民初字第143号
  •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谢*,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 被告谢*,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谈敦强

  • 书记员赵志亮